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渔业船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员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从事载客、载货等经营性活动;
(三)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四)擅自关闭、屏蔽、干扰、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五)篡改、隐瞒、销毁渔业船舶安全通信导航信息数据;
(六)擅自改变作业类型;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在甲板上或者驾驶室顶部放置影响渔业船舶安全的物品;
(九)私自搭接电线电缆、变更电气设施设备;
(十)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定置串联倒须笼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