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港口管理第十六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港口水域内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生活垃圾,不得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除锈、油漆等造成污染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在渔业港口内从事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应当在港内船舶修造厂进行;其他维修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