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