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