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开发海岛以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