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发海岛以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

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