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海上溢油等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备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负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