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入海排污口整治、流域入海污染物削减、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和新污染物管控等陆海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环境风险防范等综合治理行动,协同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