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