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并保证体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周不少于三节体育课,鼓励实现在校期间每天一节体育课。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程,不得以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其他非体育类活动替代体育课程。
学校应当统筹安排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配合,督促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