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运动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

学校依法负有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配置医疗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