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及开发区、独立工矿区、林区、垦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