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指定、委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