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