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选民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数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