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社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