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照职权制定、完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六)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

(七)处理物业服务投诉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建立并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除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材料、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等材料备案。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