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机制,组织开展全省文物普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和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开展专项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