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定期核查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变相赠与、出租、出售、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