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辖区内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民、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