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就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能够实现自平衡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