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支持和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可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有关手续。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公示后可以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有关手续。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明确、面积准确、界址清晰,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