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