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支持和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