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域更新的,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持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最大程度保留历史文化风貌和古树名木,合理平衡文化保护和活化利用需求,彰显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实施历史风貌建筑活化利用的,可以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加建、改建或者添加设施,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引导和培育新功能、新业态,以用促保。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