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管理活动,主要包括提升居住品质、完善公共设施、盘活低效资产、传承历史文化、优化开放空间、整治市容市貌,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