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九条尚未生效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