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三条尚未生效按照国家和省以及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