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