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