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代表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根据需要提供便利条件。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发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发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