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