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办理退出手续、擅自撤离或者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