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或者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批评,分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交付、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前期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