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业主出租房屋或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载明承租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将承租人、租赁期限、物业服务和水、电、燃气、热力等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