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对原有建筑物加层、改建、扩建;

(三)非法处分或者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四)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公共绿地、共用设施设备;

(五)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

(六)损坏屋面、楼层防水,擅自改装燃气、热力管线、设施,超出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七)违法存储、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放射性物品,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八)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九)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在阳台外晾晒衣物、堆放、悬挂、摆设物品等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影响公共安全;

(十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污水、露天焚烧;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设施设备,非法占用、封闭人民防空设施;

(十三)在电梯间、楼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区域停放车辆或者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等充电;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发现有前款行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