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并确定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在充分考虑经营成本、业主权益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基础上协商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