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