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享。

鼓励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