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资料;

(四)园林施工图、树种清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付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自行管理物业的管理负责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