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纳入市政公共管网系统,用电纳入市政供电网络,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且检验合格的计量装置;

(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设与管网连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和检验合格的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

(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共用消防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检查验收合格;

(六)按照规划完成道路、物业服务用房、车库、车位以及充电设备的配建;

(七)按照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