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五个月,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换届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筹备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或者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筹备组。换届筹备组人员及职责,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根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结束后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办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更改。不按时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