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维护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等服务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