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第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