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