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海岸线的调查统计和修测。海岸线修测成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