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