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材料失实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