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材料失实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