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滨海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承担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