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永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的相关具体工作并实施;

(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日常保护管理,进行巡查、监测、保养和维护;

(四)配备文物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遗址记录档案;

(七)开展文物征集、收藏、保护等工作;

(八)开展文物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协助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