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公众诚信意识,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