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综合机制第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通报机制。市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及时剖析典型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