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通报机制。市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通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及时剖析典型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